【案卷文书】案卷封面式样与制作规范
制作及使用说明
案卷封面,又称封一,是指装订成册的案卷的最外面的一层。因公安部未规范交通管理类案件案卷的封面式样,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参考专业资料,形成以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卷封面式样,谨供参考:
1.第一栏为公安机关名称,即案卷形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名称。
2.第二栏填写案卷类别,以利于档案分类管理。案卷类别,是指该行政案件的具体种类。
根据《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内容确定,如交通事故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卷。
3.第三栏填写案卷题名。案卷题名应当填写:违法行为人(单位违法的填写单位名称)+案由+案,如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案由,填写违法行为名称,具体按照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5〕35号)的规范名称填写。一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的,其违法行为的案由按时间顺序排列,案由名称之间用顿号隔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类文书中书写的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如实填写。
4.第四栏填写办案起止时间和案卷保管期限。办案起止时间,是指从受理案件的时间至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计算,电子证据保管期限应与案卷保管期限一致。
(1)交通违法案卷: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按编号50份合并装订为一档;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为一案一档,但一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的,可以合并为一档。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政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五年。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未履行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2)交通事故案卷: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交通肇事人员被终身禁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卷,应长期保管。
5.第五栏填写案卷卷数、本卷编号、本卷页数和归档号。案卷卷数、本卷编号按照案卷情况用中文大写数字如实填写,如“本案共叁卷”、“第壹卷”本卷页数用中文小写数字填写,如“共一百二十一页”。归档号填写事故认定书编号或处罚决定书编号。
6.第六栏的小表包括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部门填写。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案卷号: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7.其他注意事项: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标注在背面的左上角;用于装订的材料,不能包含或产生可能损害归档文件的物质,使用防腐防锈的线材装订,不应使用大头针、回型针、燕尾夹、热熔胶、办公胶水、装订夹条、塑料封等装订材料进行装订;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左侧装订,不掉页。对于大于或小于文书用纸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4纸型规格折齐或粘贴成相应尺寸的纸张;对横排A4纸型图、表,图、表的上方应在订口一边;胶粘文书、软卷皮时,粘合剂粘度应适当,粘贴应牢固、平整、无空泡、无皱折,应无粘合剂溢出。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应包紧、包平,浆口应小于或等于7mm。
参考文献
《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09〕10号)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18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
《全宗卷规范》DA∕T 12—2012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示范案卷指南(2014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主编:孙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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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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